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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俞刚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刚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615号罪犯俞刚,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江干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作出(2010)杭拱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俞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五年五个月。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园珍、杜文斌、郑英先,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警官赵银军、鑫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俞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俞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俞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俞刚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