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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陕民保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筒车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大友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筒车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马大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陕民保字第00010-1号申请人陕西筒车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实。被申请人马大友。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陕民保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存款。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现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宁陕民保字第00001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郭 淼审判员 徐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