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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原告魏文强与被告上海常云不锈钢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强,上海常云不锈钢有限公司,上海浦南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34号原告魏文强。法定代理人魏日田,系原告魏文强之父。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同原告魏文强。委托代理人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常云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松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洁,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南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侹茂,男,上海浦南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原告魏文强与被告上海常云不锈钢有限公司、上海浦南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文强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拒绝缴费,后又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谷培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