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何开欢与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超出门窗店外占道经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月2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扬城执罚字(2014)第020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处罚人何开欢,本院已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非诉执行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2月9日以当事人门市已关门停业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扬城执罚字(2014)第020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顺贵审判员 张中平审判员 韩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