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褚平富与童爱兵、泰州市润涵建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平富,童爱兵,泰州市润涵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81号原告褚平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荣成。被告童爱兵。被告泰州市润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泰镇路东侧、疏港路北侧3栋1002-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84185701-7。负责人王晓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颖。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平富与被告童爱兵、泰州市润涵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平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褚平富负担。审判员 周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