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何声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138号罪犯何声海,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沅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何声海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加上原被告人何声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刑期自2005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2006年6月23日交付执行。2009年5月13日经本院以(2009)怀中刑执字第2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8月21日经本院以(2012)怀中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何声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并提交了罪犯何声海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声海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4.1分。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声海确有悔改表现,且缴纳部分罚金,可以减刑。但因有多次违规记录被扣分,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声海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熊一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