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秋生与徐建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生,徐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李秋生。被执行人徐建明。申请执行人李秋生与被执行人徐建明借款纠纷一案,李秋生依据生效的(2004)陂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5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诉讼费201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徐建明于2015年1月6日给付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陂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