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崔天和与王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天和,王秀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崔天和,现住双城市。被告:王秀连,1944年1月27日出生,现住双城市。原告崔天和与被告王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天和与被告王秀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天和诉称,被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承诺于2012年12月30日前还款,到期后,被告拒绝偿还。现要求被告还款。被告王秀连辩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欠据是其给原告出具的,但不是借的钱,是答应占地有钱给他的款。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成立,举示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人民币50,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2年12月30日。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异议为,被告未向原告借款,是答应其土地被占用,有钱时给他的款。被告对其异议内容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于2012年11月20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2年12月30日偿还。期至被告拒绝还款。基于上述证据的分析与事实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按约给付原告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秀连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何东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