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艳,姚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张立艳,现住依兰县。被告姚才,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艳诉姚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立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立艳负担。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惠靖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