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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艳,姚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张立艳,现住依兰县。被告姚才,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艳诉姚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立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立艳负担。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惠靖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