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初字第995号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波,广西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婷婷,广西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殿友,公司行政总裁。委托代理人吴文才,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现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760元,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明娟审 判 员 方 爵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