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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志云与蔡少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吴志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国兵,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少君,女,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退还款项11939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91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蔡少君所有的价值121086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赖志良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