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华利塑料厂、董小青与董小青、朱贤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华利塑料厂,董小青,朱贤钦,温州吉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133号原告瑞安市华利塑料厂。法定代表人孙永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清、阮再岳,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小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建国,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贤钦。第三人温州吉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况况。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苗雨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2014)温瑞民初字第4224号原告瑞安市华利塑料厂与被告董小青、朱贤钦、第三人温州市吉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华利塑料厂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朱贤钦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仙南村房屋(产权证号:××号)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华利塑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朱贤钦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仙南村房屋(产权证号:××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佳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