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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执行字第1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与黄连中、傅小亮、许兴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黄连中,傅小亮,许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邵执行字第1159-1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负责人陆依盛,主任。被执行人黄连中。被执行人傅小亮。被执行人许兴旺。本院在执行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与黄连中、傅小亮、许兴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傅小亮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的强制措施。另查明在其他被执行人的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碧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