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佰禄与陈祥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佰禄,陈祥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61号原告王佰禄。委托代理人张超儒,武威经济开发区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祥山。原告王佰禄诉被告陈祥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佰禄及委托代理人张超儒、被告陈祥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初,被告雇佣原告给其开车,口头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6000元,至2013年末,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5万余元,2014年11月27日,经双方清算,由被告给原告出具4.95万元欠条一张。2014年12月10日,原、被告解除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并由原告将该车辆手续全部移交给被告,同时双方对原告在2014年期间工资等劳动报酬进行了清算后,由被告给原告出具2.9万元欠条一张,合计7.85万元。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告推诿拒付,现请求被告偿付劳动报酬7.85万元。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我还的话两张欠条我只认一张,多的少的都无所谓,如果原告方不同意,我可以在4.95万元的那张欠条上减去福利部份2.9万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被告陈祥山雇佣原告王佰禄为其驾驶甘H286**牵引车、甘H29**半挂车,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王佰禄工资为每月6000元,2013年12月,被告陈祥山累计拖欠原告王佰禄工资、福利等报酬5万余元,2014年11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及福利4.95万元,出具欠据一张。2014年12月10日,原、被告解除雇佣合同,并由原告将该车辆手续全部移交给被告,同时双方对原告在2014年期间工资等劳动报酬进行了再清算,被告仍然拖欠原告工资2.9万元,被告向原告补充出欠据一张,两项合计7.85万元。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被告推诿拒付,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其工资及福利7.85万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欠据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陈祥山雇佣原告为其驾驶车辆,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双方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且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确认原告工资及福利数额后,未及时支付原告工资及福利,其应承担偿付之责任。被告主张其出具的欠据只认可一张,但其未提出充足的理由和充分证据证实其中另一张虚假或不能认定,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双方债权债务总额应当以双方无异议的两张欠条认定。被告主张剔除福利2.9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又不同意,故其请求不予支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祥山偿还原告王佰禄工资及福利7.8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马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