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03号原告:秦某某,女,汉族,1978年5月23日生,住瀍河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8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李雅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孙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