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军,张梅英,陈怀荣,李俊,李飞,赵艳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810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奋泽,公司执行董事。组织机构代码58517770-8。被执行人李小军,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梅英,个体户,系被执行人李小军妻子。被执行人陈怀荣,个体户。被执行人李俊,个体户,系被执行人陈怀荣妻子。被执行人李飞,个体户。被执行人赵艳茹,个体户,系被执行人李飞妻子。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维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思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