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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罗某甲、罗某乙、周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罗某甲(被继承人戴某之夫),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申请人罗某乙(被继承人戴某之女),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人周某(被继承人戴某之母),女,193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男,顺昌县双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罗某甲与妻子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壹个子女,即申请人罗某乙。申请人罗某甲与妻子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位于顺昌县双溪镇中山中路工行安置楼X层XXX室房屋一套,该房房产证号:顺房权证双溪字第××号、顺房双溪共字第××号,土地证号:顺国用(2005)第1-31X**号,该房屋登记在罗某甲、戴某名下,双方各占该房屋50%的所有权。被继承人戴某于2013年8月28日因病死亡,其父亲戴某乙于2005年2月10日因病过世,其母亲周某依然健在。被继承人戴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三人。现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就上述房屋的继承事宜于2015年2月9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罗某甲、周某作为被继承人戴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戴某拥有的位于顺昌县双溪镇中山中路工行安置楼X层XXX室房屋50%所有权的继承权利,由申请人罗某乙单独继承。二、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共同确认继承发生后,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共同拥有上述房屋权属,双方各自拥有50%份额。三、申请人罗某甲、周某同意申请人罗某乙自行到房管所、土地部门办理上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相关事宜。现因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于2015年2月9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因赠与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申请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文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东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