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法执字第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赵丽芳申请执行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芳,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639-1号申请人赵丽芳,女,1978年6月12日生被执行人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丽芳、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晁丽娜设备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郏民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晁丽娜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同乐路支行的存款在1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鲁青建执行员 杨红伟执行员 姬登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星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