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鄄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5-15
案件名称
申明芳、候丕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申明芳;候丕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鄄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申明芳,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候丕奇,男,1955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菏泽安源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职工,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1997)鄄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于1998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明芳申请执行候丕奇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候丕奇至今未履行生效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候丕奇在菏泽安源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有工资收入(发放银行:中国银行鄄城县支行有工资账户,账号:23×××56)。现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候丕奇在中国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工资收入账户(账号:23×××56)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银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