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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卢青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青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71号罪犯卢青妨,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襄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魏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青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于2009年3月2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卢青妨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卢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卢青妨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8年1月至8月,被告人卢青妨多次伙同徐俊虎在许昌市蓬莱阁四楼房间、热度迪厅门口、海龙宾馆房间、交通宾馆、文化宫门口、蓝海岸洗浴中心门口等地,贩卖麻古药片共计55.33克并获利,经查徐俊虎从其手中所购麻古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经审理查明,罪犯卢青妨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累计获表扬4次;2012年11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卢青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青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