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1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李信宝,刘永军,袁行通,邵红亚,舟山市永诚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110-15号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法定代表人:方舟,该××行行长。债权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练亦伟,该××副总经理。债务人: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法定代表人:夏汉世。债务人:李信宝。债务人:刘永军。债务人:袁行通。债务人:邵红亚。债务人:舟山市永诚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蒋飞军。债务人:洪世泽,男,1960年9月4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中心路16号。债务人:林红姿,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平阳县南湖乡湖南村。债务人:夏汉世,男,1961年2月4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长山咀村长山咀103号。债务人:徐舟,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中昌街206号莲欣5号楼204室。本院依据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分别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110-2号、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110-6号执行裁定,拍(变)卖了债务人林红姿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珠路481号金色阳光花园2幢301室房产一套以及债务人刘永军所有的“顺珑6”船、债务人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和李信宝共有的“顺珑2”船、债务人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和刘永军共有的“顺珑7”船、债务人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和袁行通共有的“顺珑10”船、债务人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和邵红亚共有的“顺珑18”船,所得价款8520000元;抵押船舶“永诚21”船所有人自行支付给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赎船款、保证金270万元;抵押船舶“顺珑2”、“顺珑7”、“顺珑10”、“顺珑18”四船共有人支付给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保证金80万元。上述合计13048129元,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拨付1039784.95元,现存12008344.05元可供债权人分配。经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本院已对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作出确认,上述债权人可以参加对拍卖价款的分配。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抵押债权15308871.11元及利息。该债权由(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债权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一般债权40000元及利息。该债权由(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以上债权总额为15348871.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抵押债权15308871.11元及利息,实际受偿12008344.05元。(二)、债权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一般债权40000元及利息,受偿0元,无余款可予分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执行员 胡家强执行员 罗志顺执行员 杨世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