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雷万树与杨素英、胡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万树,杨素英,胡艺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雷万树,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素英,女,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胡艺华,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万树诉被告杨素英、被告胡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万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万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万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万树负担。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