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田志君与刘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君,刘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026号申请执行人田志君(曾用名田志军),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锦,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田志君与被执行人刘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庆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利息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25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987元,以上共计3441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经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锦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7号楼1单元401室的住房已抵押。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璐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相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