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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黄致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致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468号罪犯黄致强。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1997)沪一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致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于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二○○七年五月十八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一年八个月,又于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经本院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四月十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黄致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00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黄致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致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致强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