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耿小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耿小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73号罪犯耿小伟,曾用名耿伟,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新蔡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原审被告人耿小伟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6日作出(2010)驻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4月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耿小伟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耿小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耿小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玉才、杨从举伙同杨涛预谋购买毒品坯子进行制造毒品和贩卖。2009年3月4日晚,被告人张玉才将毒品放在耿小伟家中,次日,被告人耿小伟在明知张玉才贩卖毒品仍将毒品和电子称送至新蔡县城,交给张玉才。经审理查明,罪犯耿小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2014年8月连续表扬2次,2013年10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耿小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小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