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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埃胜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埃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476号罪犯张埃胜,绰号三碰头,男,汉族,1961年2月7日出生,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土左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埃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19日,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张埃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张埃胜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埃胜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记功四次,原判财产刑罚金1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埃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罚金且系累犯,本次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埃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文海审 判 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