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久成与被执行人阿科普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豫中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久成,阿科普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豫中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24号申请人赵久成,男,生于1968年3月,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杨家集乡。被执行人阿科普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豫中工程局。负责人张国臻,任局长。申请人赵久成与被执行人阿科普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豫中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南召民商初字第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久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需待其他案件执行过来款项后方可执行本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东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