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从在永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徐某甲,徐某乙,从在永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系本案被害人徐某丙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系本案被害人徐某丙之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乙。系本案被害人徐某丙之次子。诉讼代理人张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从在永。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辩护人居卫锋,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从在永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文晓晴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乙及诉讼代理人张杰,被告人从在永及其辩护人居卫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从在永的女友张某向其提出分手,从不同意,后得知张某已和被害人徐某丙交往。2014年4月25日5时许,从在永来到张某上班的“华旗在线靓丽森林网吧”,见张某在卡座上睡觉,徐某丙在收银台给张某帮忙,从将张某叫醒后返回收银台,持随身携带的猎刀连续捅刺徐某丙,二人继而开始打斗。张某赶来将从在永拉开,徐某丙用网吧内的凳子砸向从在永后倒在收银台椅子上。从在永见状让张某拨打电话报警,自己留在现场至公安机关将其带走。徐某丙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法医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以及被告人从在永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从在永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从在永赔偿死亡赔偿金458120元、丧葬费193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75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人民币658230元。被告人从在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认为自己无杀人动机,不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从在永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当,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被告人从在永作案后要求他人拨打电话报警,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愿意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夏天,被告人从在永经人介绍与离异妇女张某建立朋友关系,同年底因二人性格不合,张某向从在永提出分手,并和前男友徐某丙开始交往,被告人从在永因此对徐心生怨恨。2014年4月25日5时许,被告人从在永携带猎刀到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张某上班的“华旗在线靓丽森林网吧”,发现张某在网吧卡座沙发上睡觉,徐某丙正在网吧收银台内打盹替张某守店。被告人从在永先走到张某身边将张叫醒,而后迅速冲到收银台内,持猎刀朝正在打瞌睡的徐某丙身体连续捅刺,徐惊醒后与被告人从在永发生打斗,张某赶过来劝架将从在永拉开,并在劝止过程中摔倒,徐某丙拿起收银台内圆凳砸向从在永,之后便倒在收银台内座椅上不省人事。张某当即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从在永见徐某丙受伤流血,催张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被告人从在永在现场等候,直至公安人员赶到后将其带离现场。徐某丙被随后赶到的120救护人员送往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8时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证实,徐某丙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致伤左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导致的急性失血而死亡。上述事实,依据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查明、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荆州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出具的“荆州市公安局110接处警表”、沙市区公安分局胜利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以及沙市区公安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破案及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和相关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书证在卷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及破案过程。2、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华旗在线靓丽森林网吧”监控视频,真实完整的证实了被告人从在永在该网吧内持刀捅刺被害人徐某丙的过程。庭审中由公诉机关举证播放了该监控视频,被告人从在永及其辩护人均予以认可。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现场示意图以及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在卷证实了本案相关情节。现场位于沙市区长港路北侧路边6米的一栋六层居民大楼内,该楼东西排列坐北朝南,一、二层楼为门面房,大楼的西侧距江汉北路与长港路交汇的路口50米距离.大楼的东侧12米为长港路中石油加油站。中心现场位于该居民楼70-10号的华旗在线靓丽森林网吧内,网吧位于居民楼一、二层楼,该网吧大门朝南呈开启状,一层室内地面铺有大理石地砖,在西墙下摆放一排呈关机状的电子游戏机,东墙下摆放一排呈关机状电子游戏机,西北角处有一楼梯通往二楼网吧。…在网吧西北角收银台南侧地面有大片血迹,在收银台台面上有血迹,在收银台北侧有一张靠背椅,椅子上放有坐垫,坐垫上有血迹,在椅子与收银台之间的地上有血迹和一双鞋子,在收银台的东侧摆放一张圆形凳子,在凳子的不锈钢椅腿上有血迹。4、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法)鉴(尸)字(2014)S002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及尸体检验照片在卷证实,经检验,死者周身体表损伤如下所述:⑴头枕部有一长1.5cm的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创角钝,深达头皮下;创周伴有一大小2.0×2.0cm的头皮肿胀;⑵左面部有一长1.8cm的创口,创缘整齐,创面光滑,创角内上锐外下钝,深达肌层;⑶下颌部有一大小2.5×2.0cm的皮下出血;⑷左胸部乳头外侧2cm处有一长3.5cm的创口,创缘整齐,创面光滑,创角内钝外锐,探查创口深达胸腔;⑸左腋中线上腋下10cm处有一长2.8cm的创口,创缘整齐,创面光滑,创角前下钝后上锐,探查创口深达肌层;⑹背部左肩胛骨外侧有一长3.5cm的创口,创缘整齐,创面光滑,创角内钝外锐,探查创口深达肌层;⑺左手背有一长3.5cm的皮肤浅表划伤;⑻左大腿上段前侧有一长4.0cm的皮肤浅表划伤;⑼右大腿上段前侧有一长3.0cm的皮肤浅表划伤。鉴定意见为,死者徐某丙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致伤左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导致的急性失血而死亡。5、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DNA)字(2014)25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经检验,1、嫌疑人从在永左手背上疑似血痕、嫌疑人从在永右手背上疑似血痕经检验均为人血,且经20个STR分型检验均未排除嫌疑人从在永,支持上述检材为嫌疑人从在永所留。2、可疑作案刀具上疑似血痕、网吧二楼门口地面疑似血痕、现场柜台旁地面疑似血痕、现场凳子边缘疑似血痕,经检验均为人血。且经20个STR分型检验均未排除死者徐某丙,支持上述检材为死者徐某丙所留。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徐某丙认识在一起谈朋友有一两年了,后来因女婿不同意我们在一起,就将他三舅从在永介绍给我,我和从在永于2013年夏天认识,因他脾气暴躁,2013年底我向他提出分手,他经常发信息给我要求与我和好,我不同意,他就出去打工了。我与从在永分手后与徐某丙重修旧好,徐经常到网吧帮我做事。2014年4月24日晚上12点多钟,我和徐某丙在网吧做完卫生后,我在沙发卡座上睡着了,凌晨约5点钟的时候,我被从在永叫醒了,等我反应过来的时候,看见从在永在吧台那里打徐某丙,从在永对徐某丙说:“你还玩我的女人呀”,我赶忙上去劝架,将从在永拉开,我看见从在永右手拿着刀,徐某丙身上到处都是血。期间,徐用凳子砸了从在永一下,我在劝架过程中摔倒在地。我见徐某丙瘫坐在吧台椅子上快不行了,就连忙拨打了110和120电话,从在永想上去查看徐的伤情被我拦住了,他还催我拨打120急救电话。过了几分钟,警察就来将从在永带走了,120救护人员来后将徐某丙抬走了。我跟着120到了一医,早晨8时,徐某丙死亡,听医生说,徐某丙被捅了三刀,分别是脸上、背上和胸前。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我在靓丽森林网吧上网,凌晨5点左右,我正准备去上厕所,从外面进来一中年男子,他直接走到网吧负责的那个女的身边。当时那个女的在沙发上睡觉,那个男的用一只手按住女的,另一只手拿着一把刀,那个女的醒了大喊一声:“你搞什么?”那个男的往收银台方向跑去。他跑过去对着躺在收银台里面睡觉的一个男子就用刀子捅,两个人就打起来了。那个女的就上去将拿刀的男子抱着,被捅的男子就拿起一个铁凳子对着拿刀的男子打,拿刀的男子将女的推倒在地,女的爬起来就打电话报警,被捅的男子躺在收银台里面没有动了,拿刀的男子站在收银台外面。不一会,警察和120救护车都来了,分别将他们带走了。8、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4月24号晚,我在网吧上网打游戏,25号凌晨5点钟左右,一个中年男子进了网吧,问我张某在哪里,我说不知道,这个男子走到网吧后面去了,不一会,这个男子以很快的速度跑到网吧收银台,对着收银台坐着的一个男子一阵猛打,在打人的时候,张某跑了过来,将打人的男子拉开,被打的男子举起一把圆凳子砸向打人的男子,然后坐到了收银台椅子上,张某开始打电话报警并通知120,打人的男子拿着一把刀站在一旁看着张某。没多久,警察和120急救车来了,张某和救护人员将被打的男子送到医院,警察将打人的男子带到派出所去了。9、证人袁某(网吧老板)的证言证实,张某是我的姨姐,我聘请她在网吧当收银员。她是一个早产儿,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结过两次婚,第一次婚姻生有一女,现在是单身。2012年,张某在茶馆打牌时认识了潜江男子徐某丙,二人交往后同居,后来徐外出打工,我的侄女婿介绍一个姓从的男子给张某,2013年,张某和姓从的男子开始交往,二人也有过同居。10、荆州市急救中心出具的“病人受理资料表”和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在卷证实,被害人徐某丙受伤后送往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4月25日8时10分死亡。11、辨认照片在卷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从在永分别对被害人徐某丙照片和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照片进行了辨认。12、指认现场照片在卷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从在永对案发中心现场进行了指认,其指认的作案地点与本案案发现场相符。13、被告人从在永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犯罪过程及主要情节与上述证据所证实的内容相互印证一致。其供述称,2014年4月24日我在家宵夜喝了一瓶半白酒,想到我女朋友张某打工的长港路“靓丽森林网吧”去看看,和张某经常在一起的男子在不在,如果在我就用刀把那个男子吓走,我出门时带了一把跳刀在身上。我坐的士到网吧,见那个男子正在收银台看录像,张某在网吧里面的座位上睡觉,我当时就觉得他们的关系不正常,心里很气。我先叫醒张某,而后去收银台找那个男的,我走到他面前,掏出刀子,对着他的左脸部说:你敢玩我的女人,胆子太大了吧!他从座位上跳起来,我用刀口把他脸部划伤了。他受伤后就要和我打架,我一急就朝他的左肩部捅了一下,他起身抱着我的腰部,我们一起摔倒在地。张某这时过来把我们拉开,她将我往门外推,我站在收银台外的楼梯口处,那个男的乘机拿着一把铁质圆形凳子打在我的头上,之后他转身走到收银台的座位上去了。我看见他左胸部流了许多血,就对张某说:“你打110、120把他送到医院去,我就在这里等警察来”。过了一会,警察和医生都来了,我被带到了胜利派出所。本院认为,被告人从在永因与他人的感情纠葛而蓄意报复无辜被害人,持刀朝被害人身体的要害部位连续捅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认定。被告人从在永及其辩护人均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从在永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当,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之意见。经查,被告人从在永持事先准备的足以致人死亡的刀具,朝毫无防备的被害人身体的要害部位连续捅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致被害人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从在永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之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从在永有自首情节之意见。经查,被告人从在永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直至公安人员赶来将其抓捕,并主动将作案工具交给公安干警,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此,对被告人从在永的行为应以自首论。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从在永报复杀害无辜,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在永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从在永赔偿丧葬费、交通费的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其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从在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从在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936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经济损失2136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军平审判员 李爱民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