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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上诉人杨某某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7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已提供公安居住证明,证明至上诉人起诉,双方在宝山区已居住一年以上;被上诉人提供的居委会证明已被其证明人推翻,不能证明其户籍地为经常居住地,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所提供的无锡市新区新洲居委会于2014年10月所提供的证明以及上海市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初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户籍均在江苏省无锡市,在上诉人起诉本案时双方均离开户籍地一年以上,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春雷路XXX弄XXX号XXX室。据此,本案应当由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移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750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