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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尹端荣与马美林、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端荣,马美林,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矿商初字第246号原告尹端荣,女,195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本市矿区。委托代理人康肃,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美林,女,1957年3月8日生,汉族,原住本市矿区,现住址不详。被告张生,男,1952年9月23日生,汉族,原住本市矿区,现住址不详。原告尹端荣与被告马美林、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端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美林、被告张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至2014年,二被告因做矾石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累计欠原告共计155000元,至今二被告拖延分文未予归还。故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5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马美林未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张生未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尹端荣与被告马美林系朋友关系;被告马美林与被告张生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8日、2014年2月15日、2014年3月22日,被告马美林以做矾石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分三次先后向原告尹端荣借款100000元、50000元、5000元,共计借款155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原告尹端荣向被告主张债权未果。自2014年5月份左右开始至今,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尹端荣遂于2014年9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三份的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马美林向原告尹端荣借款155000元,双方民间借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马美林借款后未予还款,原告尹端荣有权依法向其主张债权。被告马美林与被告张生系夫妻关系,被告张生对该借款理应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美林、张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尹端荣借款15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财产保全费1295元及公告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邓治国审 判 员  郭千明代理审判员  王伊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