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丁方华、刘太方等与祁长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方华,刘太方,陆野,陆梦琪,祁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丁方华。申请人刘太方。申请人陆野。申请人陆梦琪。被申请人祁长春。申请人丁方华、刘太方、陆野、陆梦琪与被申请人祁长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苏G×××××号中型客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苏G×××××号中型客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放行、转让、抵押、损毁等。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玉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哲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