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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乙、刘丙,无业。2014年5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广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4年6月5日再次吸食毒品,被广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4年12月12,被告人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嫌疑,被广水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底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初,被告人刘某在自已家中容留陈某吸食毒品。2014年5日15日,被告人刘某提供自己购买的冰毒和麻果,容留陈某、华某在自己家中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在自己家中容留陈某吸食毒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椐证实,1、书证,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次广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华某的证言;尿液检测报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以上事实及证椐,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返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壮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