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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耿民初字第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金銮与李加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銮,李加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耿民初字第0816号原告王金銮,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益民。被告李加之,居民。原告王金銮诉被告李加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0日、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益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加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銮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4年8月11日6时30分左右,被告折断原告家杨梅树,由此引起双方争吵。被告乘原告不备,用桑树棍猛击原告背部三下,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沭阳县陇集医院住院治疗6天,并由其妻子护理。后原告因公安机关鉴定所需,在沭阳县协和医院进行相关检查,支出费用770元。请求被告李加之赔偿医疗费2968.33元、误工费3432元、护理费22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元、营养费90元、交通费90元,共计6911.23元。被告李加之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从沭阳县公安局陇集派出所调取对被告询问录音、原告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将原告致伤的事实。2、门诊病历、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受伤后治疗情况及支出相关医疗费情况。3、沭阳三瑞时装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本院认证意见:被告李加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沭阳县公安局陇集派出所对被告询问录音、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能证明被告将原告致伤的事实。门诊病历、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等均系书证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能够证明原告受伤后治疗情况及支出相关医疗费情况。沭阳三瑞时装有限公司的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6时30分左右,被告折断原告家杨梅树,由此引起原、被告双方争吵。被告乘原告不备,用木棍击打原告背部三下,致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往沭阳县陇集医院治疗住院6天,支出医疗费1968.33元,出院诊断:1、两侧胸腔积液;2、背部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1、出院后注意饮食,忌辛辣刺激食物及饮酒;2、门诊随诊;3、定期复查胸部ct;4、休息两个月。经公安部门委托,原告到沭阳县协和医院进行伤情鉴定,支出费用770元。另查明:原告王金銮系农村居民,2013年度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598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与原告发生纠纷过程中,将原告致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应按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原告住院支出医疗费1968.33元及进行伤情鉴定支出鉴定费77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护理费为22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8元,营养费按住院期间10元/天计算,共60元,交通费酌定为60元。原告仅提供沭阳三瑞时装有限公司的证明无法证明其误工损失情况,其误工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经计算共2458.50元。经计算,原告因伤产生的损失共计5647.73元。被告李加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金銮因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5647.73元,由被告李加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李加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刘路路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劲松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