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杜德强与陈嘉平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德强,陈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杜德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陈嘉平,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杜德强因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公证处(2012)鄂民初字第242号公正书,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公正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10000元,利息48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15日给付20000元,在2015年3月20日给付110000元,(其中:执行费212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并放弃余下赔偿款。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就放弃的部分继续追要”。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2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执字第17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金 塔审判员 龚昌��审判员 孙 洪 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葛 静附:本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的人;(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