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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延海与沧县汪家铺乡高辛庄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海,沧县汪家铺乡高辛庄村委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沧民初字第169号原告陈延海,农民。被告沧县汪家铺乡高辛庄村委会。负责人高宝仓,村主任。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陈延海自2004年10月21日起为被告沧县汪家铺乡高辛庄村委会进行有偿劳动服务。截至2013年2月28日被告沧县汪家铺乡高辛庄村委会共欠原告陈延海劳务费35200元。原告陈延海于2015年1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52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沧县汪家铺乡高辛庄村委会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延海劳务费33000元,其余款项原告陈延海自愿放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40元,保全费372元,均由原告陈延海承担。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洪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