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学法申请执行刑启彪、邢晓雷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法,邢启彪,邢晓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00-2号申请人刘学法,男,1961年出生。被执行人邢启彪,男,1971年出生。被执行人邢晓雷,男,1974年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邢启彪在本院有诉讼中交纳的解除财产保全的保证金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邢启彪在本院交通法庭交纳的保证金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景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