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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刑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欧金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471号罪犯欧金,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象山县人,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甬象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欧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欧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金2003年9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09年10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并罚款,2010年4月2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0年11月1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又犯两罪,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优秀报道员、2014年1月、7月分别获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多次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系累犯,且多次被行政处罚,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酌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尹振国人民陪审员  余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