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江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江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2年12月8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减刑,于200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以每月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租下位于中江县凯江镇凯江东路的“零一点”茶楼。2014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盈利为目的,在茶楼里安置7台鱼儿机、9台翻牌机,共有16个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一直营业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德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申请认定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中有16台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应的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16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之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从张某某处以每月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租下位于中江县凯江镇凯江东路的“零一点”茶楼后,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该茶楼里设置利用“金鲨银鲨”动物押分型游戏机5座,“渔乐世界”捕鱼型游戏机7座,“超级海盗船”捕鱼型游戏机2座、2台翻牌机组织赌博活动至同年12月1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查获。经德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查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14台动物押分型、捕鱼型游戏机及2台翻牌机共计16台,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2年12月8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减刑,于200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德市)公治认字(2015)第4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证人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租赁协议,视频资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茶楼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扰乱了公共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具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适当增加刑罚量。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悔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设置赌博机数量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节予以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对涉案扣押的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芙蓉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人民陪审员  田启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