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一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一终字第16号原公诉机关罗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16日,住四川省梓潼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江县看守所。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罗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江县人民法院(2014)罗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罗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斌代理审判员 吴 剑代理审判员 李艳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