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铁民初字第33号 原告韩某甲,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分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铁力市多元水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韩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玲玲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甲及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甲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3月16日双方到铁力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9月3日生育男孩韩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双方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漠,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其与前妻女儿韩某丙由其抚育,与被告再婚后婚生子韩某乙由被告抚育,其每年支付抚育费3600元给被告,按年支付,可随时探望孩子,双方无房产、存款及外债。 被告刘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其称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原告与前妻女儿韩某丙以及双方婚生子韩某乙均要求由原告抚育,其每月可以给付300元抚育费,双方无共同房产、存款及外债。 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为:结婚证两份。被告对此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真实可靠、来源形式合法,故对此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确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3月16日在铁力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韩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韩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韩玲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