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熊喜平与竺传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喜平,竺传忠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51号申请人熊喜平,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竺传忠,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熊喜平与竺传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熊喜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熊喜平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熊喜平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周绪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耿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