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8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刚与张念高、日照开元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刚;张念高;日照开元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814-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万国栋,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百委,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念高,成年,(高科技工业园内)。 被告日照开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张琳,经理。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念高名下的鲁L×××××号、鲁L×××××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35万元。原告已提供房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张念高名下的鲁L×××××号、鲁L×××××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为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祥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