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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槐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刚,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某,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刚、被告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8日生一男孩张某甲。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也对原告拳脚相加,不顾孩子,夫妻之间难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双方感情日渐疏远。2013年12月冬至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被告常常到原告家骚扰,破坏原告的生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却已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张某甲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穆某某辩称:1、离婚孩子没了爸,对孩子的心理和性格,影响很大,做父母的不能这么狠心,这么不负责任。所以不能离。2、离了孩子无论判给谁,我们都会非常的想念孩子。可是孩子一旦判给一方,都会影响到三个家庭。我有二个哥,三个侄女,我都快四十岁了有了个孩子,我父母哥嫂都非常高兴,都拿着当掌上明珠,放到手里怕掉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判给我,你家不乐意,判给你,我家肯定不乐意,所以不能离婚。3、我们虽然现在困难,可我们感情还在,最近的事12月3号早晨你看我口渴,给我倒了2杯水喝,12月2号我抱着孩子睡着了,你知道我腿疼,给我盖了被子,所以说我们感情还在。有时候有些事情我做的不对,我改,你不能一棒子打死。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穆某某于2010年4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前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现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照片复印件两张、原告母亲李兰英的病例一份、孩子出生医院证明一份、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理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切,并给予对方更多的宽容与谅解。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综观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双方经过相互了解后缔结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鉴于原、被告间并无根本性矛盾,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应尽可能地给予被告机会。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遇事多加商量,增进理解与礼让,力所能及地去关心照顾好对方,照顾好家庭,使彼此都能得到家庭的温暖,克服自己的不足,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由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查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