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田立薇与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薇,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93号原告:田立薇,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杨一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伟,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立薇与被告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立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田立薇负担。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