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伟,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84号申请人:刘建伟。被申请人: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中山路44-60号百盛国际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孙永玉,董事长。申请人刘建伟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发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所有的“舜城”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建伟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刘建伟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所有的“舜城”轮;三、责令被申请人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250000元的担保,并承担“舜城”轮被扣押期间的看管责任;四、申请人刘建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