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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行非审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后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后来,胡仁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舒行非审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323861-2。法定代表人:周家仓,主任。被执行人:赵后来,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吴中区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胡仁凤,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址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赵后来、胡仁凤夫妇未履行征决字(2014)第19-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两被执行人于2001年2月28日结婚,2002年9月1日生一男孩;2014年1月31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男孩。2014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查核实,依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征决字(2014)第19-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82610元。2014年8月22日,棠树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赵后来父亲赵中德。该决定书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现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4)第19-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4)第19-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垂明审判员  王先明审判员  李红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