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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审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4-5 邹强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审执字第00079号罪犯邹强,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大连市,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1月9日作出(2006)大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7月16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3年10月21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07年10月7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其前罪余刑九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月29日经本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机关抚顺第一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13年1月29日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四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记功三次,表扬一次,考核积分322分。在本次减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及缴款收据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强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余大海审判员  程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芦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