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才銮与吴火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銮,吴火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0696号原告陈才銮。委托代理人臧清源,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明军,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火婢。原告陈才銮与被告吴火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才銮的委托代理人孙明军、被告吴火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才銮诉称:被告吴火婢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5%计,管理费按借款总额0.5%计,借款期限三个月,后原告将上述借款汇入被告银行账户。但被告吴火婢至今仍未能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确认书》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款利息18,000元,但被告至今没能归还剩余款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吴火婢归还欠款300,000元;二、被告吴火婢支付欠款利息(截至2014年10月31日之间的利息18,000元;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吴火婢辩称:确实尚欠原告借款300,000元,对原告诉请的利息计算方式及起止时间均无异议,但因现在资金困难,没有钱归还,希望不要计算利息,从2015年3、4月份开始分期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被告吴火婢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其向原告陈才銮借款50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息2.5%,打款账户户名为吴火婢,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该借条还对管辖法院、担保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陈才銮向被告吴火婢(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汇款500,000元。再查明,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吴火婢出具《还款确认书》一份,写明:“鉴于借款人吴火婢,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担保人:吴松婢,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于2012年1月1日向出借人陈才銮借到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00)。截止至2014年10月31日尚欠陈才銮本金:叁拾元整(¥:300000),尚欠利息:壹万捌仟元整(¥:18000)。本《还款确认书》是原《借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具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吴火婢对本《还款确认书》借款时间、金额无异议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明细单、《还款确认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已提供的《借条》、《还款确认书》及相应的银行打款记录,被告吴火婢对借款的事实也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吴火婢归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吴火婢支付截至2014年10月31日的借款利息18,000元及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此借款利息的金额、计算方式及起止时间,被告吴火婢均表示无异议,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火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才銮借款300,000元;二、被告吴火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才銮上述借款截至2014年10月31日的利息18,000元;三、被告吴火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才銮上述借款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吴火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诗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