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卫辉市众森制冷有限公司与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新乡市隆兴铸造有限公司、李宏轩、马雪奕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辉市众森制冷有限公司,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新乡市隆兴铸造有限公司,李宏轩,马雪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众森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法定代表人李东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法定代表人刘跃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隆兴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宏轩,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雪奕,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宏轩之妻。上诉人卫辉市众森制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新乡市隆兴铸造有限公司、李宏轩、马雪奕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追偿纠纷,被追偿人是新乡市隆兴铸造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位于辉县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辉县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卫辉市众森制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卫辉市,故卫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