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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上海诚首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昶岳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诚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昶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03号原告上海诚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漓。委托代理人赵秀棉。被告上海昶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诚首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昶岳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诚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诚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诚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